关于《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对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新设行政处罚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2-06 10:20     来源:市城管局   浏览量统计: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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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对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新设行政处罚的解读

一、设置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户外广告的阵地设置和内容发布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问题,未予以细化和明确。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但未明确具体的处罚金额和裁量标准。同时,下位的法规、规章也同样未予以明确。2020年,市政府将《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为年度立法计划,2020年10月1日,《办法》颁布施行。
二、具体内容
(一)严格设置条件。《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明确处罚标准。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审批或未按照审批内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格设置标准。设置户外广告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乐山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导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三、合法性和合理性分析
(一)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第三条也明确“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对危害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十万元。”《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二)合理性。各地在地方性法规立法中对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处罚大多在三万元以下区间,如《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对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为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综合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户外广告的规范化管理程度等因素,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听证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将我市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标准定为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符合城市户外广告治理工作的要求,对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也起到了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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