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条例》设“总则”“城市管理规范”“法律责任”“附则”四章,共5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共6条。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宣传教育以及公众参与。
(二)城市管理规范,共32条。规定违法建设整治、城市风貌管控、城市公用设施管理、卫生秩序管理、宠物犬限养制度、垃圾分类处理、城市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管理、交通秩序管理、停车设施建设、物业管理、智慧城市建设以及城市应急处置。
(三)法律责任,共12条。规定法律责任衔接,行政机关违反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责任区制度、卫生秩序管理、宠物犬限养制度、广场舞管理、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以及执法协助制度。
(四)附则,共3条。规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制度,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及《条例》的施行时间。
二、有关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关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和前述范围以外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结合乐山城市管理的实际需要,突出管控重点,规定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区域”。同时,鉴于条例不可能、也没必要对所有城市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为防止相关行政机关以本条例未作规定为由放弃法定职责,规定“本条例未作规定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法律衔接。紧扣“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领域”这一标准,规定“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
(二)关于管理体制。为切实破解城市管理中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坚持与改革有机衔接,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一是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监督检查权,其权责清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二是鉴于当前正在进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为确保与改革相衔接,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的,从其规定。”三是按照扩权赋能、做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的要求,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行使依法授予的行政处罚权,整合城市管理服务队伍,落实网格化管理,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以及辖区内单位参与城市管理和服务。”同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省人民政府决定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整治违法建设。贯彻党中央关于坚决查处、遏制违法建设精神,体现严字当头。一是强化规划管控,规定“各类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法定手续,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明确界定了违法建设的四种主要情形。二是建立快速发现、快速报告责任制和快速查处机制。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对违法建设实行“零容忍”,借鉴北京、上海等地的做法,创制性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查处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相关报告、举报后一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查证属实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或者自行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等措施。”三是突出联防联控。充分发挥各类主体在整治违法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规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核实等制度,对违法建设工程,在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通过规划核实,不得予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依法查处的违法建设,未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权查处的行政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场施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与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建立行政执法协助机制,制定制止违法建设的具体措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府发(2014)42号〕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登记须提供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对无法提供住所合法使用证明的申请应不予登记,并授权市(州)政府可以就市场主体登记作出具体规定,本着既要放宽市场准入,又要确保经济社会安全有序的原则,规定“违法建设不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四是明确违法建设的法律后果。除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外,对违法建设一律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具有法定不能拆除情形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坚决防止违法者获利。五是严格控制违法建设补办手续,防止“以罚代法”。为增强可操作性,对于能否通过部分拆除或者补办手续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规定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机关进行认定,经有权机关认定可以部分拆除或者补办手续的,责令限期部分拆除或者补办手续,并处罚款;对拒不按期补办手续的,责令限期拆除,具有法定不能拆除情形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四)关于城市风貌管控。按照建设美丽城市、高品质城市的要求,一是针对建筑物外立面破损等问题,规定管控措施。二是针对乱贴“牛皮癣”、乱设户外广告问题,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免费发布信息,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范的制定以及管控要求。三是针对城市“千店一面”问题,规范门店牌匾的设置。规定设置门店牌匾应当符合技术规范要求,遵循公序良俗,体现城市人文特色和业态特点,并与区域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四是针对“蜘蛛网”问题,规定城市管线要按规划要求埋设入地;对已设置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架空线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城市道路大修计划,编制逐步埋设入地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关于宠物犬管理。针对普遍关注的饲养宠物犬问题,充分问计问智于民,突出重点设定法规制度。一是规定城市、县城建成区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明确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烈性犬、大型犬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二是规定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三是规定养犬应进行免疫接种、办理登记、领取犬牌。四是对携犬出户、携犬进入电梯等狭小公共空间、犬只连续吠叫扰民、遗弃虐待犬只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提升养犬文明素质。五是明确犬只禁入限入场所,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规定公园、商场、超市、餐饮等场所有权拒绝携带犬只进入,鼓励公园、商场、超市、餐饮等场所设置宠物临时寄放点。
(六)关于噪声扰民防治。一是限制噪声作业,根据上位法授权,将禁止噪声的夜间时间从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延长为从十九时至次日八时,并新增规定十二时至十四时的午休时间段,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和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修作业。二是规范广场舞等户外健身、娱乐活动,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公共场所管理者,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确定开展广场舞等户外健身、娱乐活动的场所、时段,同时规定组织广场舞等户外健身、娱乐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场所、时段进行;保持活动场所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七)关于破解城市交通突出问题。一是规范互联网租赁车辆,规定经营者应当做好车辆投放日常维护、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以及废弃车辆回收等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二是严格控制货运车辆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行管理措施通行。三是针对“停车难”问题,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人口规模和密度、基本停车需求和出行停车需求等因素,科学规划、加快建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并在中小学校、医院、政务服务窗口单位等车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设置数量合理、短时免费的临停快走区域;新建物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专用停放车位(库),并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服务区域,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重新划定车位;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停车泊位以多种形式对外开放。
(八)关于物业服务区域的管理。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已作了系统性规定。针对市民反映的物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在省条例的基础上,重点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营造安全、宜居、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二是针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的违法修建建(构)筑物、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违法行为,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制止无效的,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三是针对物业服务区域安全问题,规定禁止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安全出口;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四是针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规开设棋牌室、民宿等问题,规定禁止擅自改变住宅、车库、绿地或者其他附属设施的使用性质。
(九)关于法律责任。一是针对我市城市管理中问题突出、违法频率高、需要加大执法力度的,如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广场舞噪声扰民、高空抛物等问题,细化规定了有关法律责任。二是借鉴成都、内江立法成果,对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对依法查处的违法建设,未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进场施工的行为,分别设定了法律责任。三是明确了执法协助的具体要求,防止推诿扯皮,规定执法中需有关机关提供专业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实施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与行政许可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