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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乐山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 申请方式
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填写《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取,也可在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门户网站下载。
1. 网上申请
申请人在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门户网站下载填写《申请表》。
2. 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 口头申请
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申请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将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二、 《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要求
1. 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 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 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 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三、 受理流程

流程图

流程图


四、 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受理点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嘉州大厦402室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33-2410020 传真:0833-2410020
五、 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六、 申请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行政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6. 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行政机关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